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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VIP免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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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业务概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09年12月31日。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3.附报资料(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2)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3)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4)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5)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的企业要求提供)(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1.业务概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3.附报资料(1)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1(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三)再投资退税1.业务概述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附报资料(1)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2)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投资或新成立企业的文件;(3)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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