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
业务概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09年12月31日
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3
附报资料(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2)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3)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4)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5)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的企业要求提供)(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1
业务概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审批时间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