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的制度变迁及其启示[摘要]如何有效审计财务报表舞弊一直是世界性难题
美国在20世纪为解决该难题作了不懈努力,曾三度对舞弊审计准则作重大修订
最近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迫于新的压力又发布舞弊审计新准则SASNo
99,以替代SASNo
本文在回顾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的变迁历史和分析SASNo
99发布背景及改进要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舞弊审计准则,改进舞弊审计效果的设想
[关键词]舞弊;财务报表;审计准则;制度变迁启示一、美国舞弊审计准则的四次制度变迁(一)第一次制度变迁(SASNo
1→SASNo
AICPA在1972年发布的SASNo
1“审计准则和程序汇编”中明确规定:(1)揭露舞弊行为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2)不能依赖常规的财务报表审计来确保揭露舞弊行为
看来那时是将注册会计师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和专门接受委托进行的舞弊审计严格区分,并在准则中规定不承担对舞弊的审计责任
在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连续发生几起重大舞弊案,如产权基金公司和全国学生营销公司舞弊案等,Moss和Metcalf委员会对此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1977年颁布《反外国贿赂法》等
由于公司经营道德危机引发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不承担对舞弊的审计责任的不满,加上政府监管呼声的高涨特别是证监会的强制性干涉,AICPA被迫作出反应,成立公众监督委员会(POB),创建同业复核制度和在“会计师事务所部”下设“证券交易委员会业务处”,并于1977年1月发布SASNo
16“独立审计师检查错误和舞弊的责任”取代第1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对舞弊负有审计责任
可见,第一次制度变迁实现了由不承认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负有审计责任到承认的根本性立场和观念的转变,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这将对整个审计职业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