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国家税务局文件廊国税发〔2007〕135号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征管、税政、计财、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等业务部门,根据我市税收业务实际情况,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试行)》(冀国税发〔2007〕60号)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和补充,现将《廊坊市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廊坊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试行)第一节综合服务窗口一、设立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受理窗口】综合服务窗口【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4、公司章程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资金审验另有规定的除外;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7、纳税人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填报《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注:(1)‘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供1、3、6、9等资料;(2)来华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须提供负责人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承包工程建筑许可证或提供劳务服务合同复印件;(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在本环节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同)和复印件
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