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公司生产安全隐患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使安全隐患从排查、治理、报告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成立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部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各生产单位成立相应层级的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隐患信息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及特别异常的现象
第四条安全隐患信息的等级划分
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规定,按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将安全隐患信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详见安全隐患信息等级认定标准)第五条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和处置
(一)公司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一级安全隐患信息的受理处置
日常管理工作由安全健康环保部负责;(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二级安全隐患信息的受理处置和一级安全隐患信息的上报
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监处负责;(三)各单位科队级安全隐患信息受理处置治理领导小组,负责三级安全隐患信息的受理处置和二级及以上安全隐患信息的上报
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管员负责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是安全隐患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隐患信息的报告和第1页共12页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隐患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安全隐患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