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防范对策银行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五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
可见票据的基础是信用,票据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权利的实现要有一套管理体系进行保证,否则某一环节的疏漏,就会引发票据当事人利益的损失
(一)银行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1.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商业信用风险
按我国现行《票据法》解释,银行票据是一种五条件的支付命令书,可背书转让而流通可以说票据是将商业的口头信用合同化,合同证券化,可以提高其履约的法律效力
但票据的签发及转让与被转让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需要的基础上,当票据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出现某一债务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履约、或某一债务人无故毁约、或某一债务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而作出不负责任的承诺,尽管银行票据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但作为平等交易主体的相关当事人并无权对违约行为进行强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因此,商业信用上的违约行为会引发票据权力的无法实现而造成风险当这种行为经常发生或成为普遍,使用票据的风险系数就会倍增
导致票据使用功能的弱化或使用面的萎缩,如背书转让推不开或不敢使用银行票据结算,银行也不敢对商业汇票进行贴现和承兑
贴现违约也会带来信用风险
远期票据持票人在资金紧张时或为了盘活资金可将票据卖给银行,即贴现,这时持票人部分转让了票据权力,即收款权,而预支资金的使用权,同时付给银行贴现利息即预支费用
但票据实际支付任务并未结束,在票据到期时票据签发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存足票据金额以备支付赎单,当票据签发人无力支付,银行将向贴现人收回票款,退回票据;如贴现人也无力赎回票据,银行就会由于票据当事人违约而出现票据业务风险
另一个商业信用风险是承兑违约
承兑负无条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