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文斌(别名林松山),男,1965年5月2日出生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斌及其辩护人韩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在法定审限内不能结案,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2007年6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两次收受新蔡县宏达纺纱厂厂长张X贿赂款2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文斌向张X发放贷款150000元人民币
2007年4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新蔡县关津乡谢湾村委村民闫XX贿赂款3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文斌向闫XX发放贷款90000元人民币
2007年5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新蔡县涧头乡申桥村委村民赵XX、杨X两人贿赂款21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文斌向赵XX、杨X发放贷款390000元人民币
2007年7月份,被告人林文斌利用担任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涧头分社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新蔡县涧头乡张营村委村民吴X贿赂款1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文斌向吴X发放贷款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