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研究 | 从 29 个无罪判例看挪用资金罪的23 个有效辩点 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佳博: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编者按: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笔者经过裁判文书网、无讼网、法宝等网站搜索关于此罪无罪判例,发现该罪被检察机关作为案由提起公诉时时常伴随其他罪名,且该罪脱罪的比例不小,当然,挪用资金罪作为单独案由的情况也存在于司法实务当中,这种情况下案情相对简单,也具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因此,笔者认为通过研究挪用资金罪的无罪判例归纳总结辩点对于律师展开辩护工作十分必要,故整理如下,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目录一、主体不符合1
1 主要辩点:与被害公司处于平等民事关系的被告人不属于被害公司的职工,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2
1 主要辩点: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公司资金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3
1 主要辩点:存在承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挪用资金罪主体 二、客观上不符合(一)没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4
1 主要辩点:以个人名义用单位资金购置物业作为单位办公用地,并非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 主要辩点:截留单位补贴资金用于单位开支,属单位行为,并非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 主要辩点:行为人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挪用公司钱款用于发展本公司销售业务,并非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符合挪用资金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1 主要辩点:被告人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