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论与方法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条件和界限二三、法律方法的“科学”性这里所说的法律方法,是指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理论思考的方法
(注: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法学界一般所说的“法学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行为中思考、处理案件的方法
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与其略有区别
)法律方法的科学性是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和发展的第二个条件
它着重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
三个层面是:1,法理学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
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2,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
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
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理学研究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
首先,坚持法律方法的科学性,必须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做出明确的区分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方法上的区别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社会科学的原始含义是指观察、分析社会的知识体系
而把社会作为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宗教、道德、家庭、教育、思想、科学、文学、艺术等等因素在内的整体加以考察,则是社会学和社会理论的主要特征,或者说是社会学观察人文社会问题的角度和概念格局
(注:参见黄瑞祺:《批判社会学》三民书局(台湾)1996年版,第1页
)所以,社会科学的方法之所以作为问题,与社会学的兴起和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孔德同时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他的基本思路就是强调人文社会研究的“科学”取向
所以,他的社会学又被称为实证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
“科学”一词的含义可以从孔德最初给社会学所取的“社会物理学”这一名称可以看出:他希望社会学能够象物理学一样,发现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规律
这样一来,他就给后人留下一个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