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内容提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科学性很强的罪名,其刑罚设置也是基本合适的
本罪名应是反腐斗争的首选利器
当前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是法条本身不良,司法环境整体不够好才是主要原因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本罪名的刑罚设置,改良反贪机构,优化法制环境
现行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据此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达到十万元以上,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本罪名渊源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97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除将原补充规定“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修正为“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外,其他文字未作调整,并且归入97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类犯罪
自1988年补充规定设立这个罪名以来,反贪司法实践中极少看到单独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例
绝大多数案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是以依附在巨额贪污罪、贿赂罪等罪名之后出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事实上沦为“附带性”罪名
因此,有人主张,参照新加坡等国的刑事立法,废除本罪罪名,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以贪污惩处
侯露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非法收入的部分完全应该按贪污贿赂罪”进行量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也有人认为,刑法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此,马大谋等31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1、降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明财产金额标准;2、提高本罪名的法定刑等
还有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好像一个“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