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或公司)员工履职、离职管理,监督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忠实、审慎勤勉尽职义务的处罚办法》、《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以及鑫苑集团行字【2009】20号文关于下发《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鑫苑总部以及控股或实质性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审计人员包括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
(一)《规定》所称需经离职审计的“离职员工”是指由于工作离职或调动需进行工作交接的行政二级及以上(含行政二级)干部,部分岗位的行政三级干部以及财务、销售等经手公司资产和财务的特定部门员工(具体明细见《规定》岗位清单)
属于离职审计范畴的人员离职前,应接受对其在岗期间履职情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职审计
凡未通过审计的,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在职员工包括总部各中心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COO、CAO,以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项目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半年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察部依据此细则实施相关审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和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评价程序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提到的工作交接审计内容、程序、资料仅适用于离职审计和岗位调动审计
第五条对被审人员的审计,应从工作交接合规性、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
通过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评价,为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