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团及其内部垄断协议研究一、金融集团的法律界定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和金融集团化(FinancialConglomeration)是市场规律下金融综合经营甚至跨业经营的必然产物
在欧美发达国家,金融集团化已经成为主流趋势
金融集团资源整合的优势在于集团核心竞争力加强,市场地位日益攀升
2008年初,我国银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保相互投资开闸,开展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业务
此外,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业务;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连结保险等业务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表示,长三角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积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
再者,在我国加入WTO尤其自金融行业过渡期满的2006年底以来,外资银行加快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为了借重本土资源的优势,跨过金融集团在我国合并本土的中小型银保企业也成潮流
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悄然走上快车道
(一)金融集团的法律含义20世纪50年代以来,金融服务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金融分业经营结构的打破,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势头的高涨,有的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业务,而有些保险公司也可以提供其他的金融服务,被称为“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或者“保险金融”(Assurfinance)、有时也叫“全能金融”(AllFinancial);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和收购也时有发生
那些能提供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和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与产品的金融机构通常被称为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
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