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造施工业特殊业务的处理1挂靠经营双方的处理2跨地区经营的处理3兼营业务的处理4混合销售的处理5差额征税的处理6甲供材方式的处理7总包、分包、转包的处理8清包工与简易计税的处理第一篇:挂靠经营双方的处理建筑业中所称挂靠经营,指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高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去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目前,建筑业的挂靠已经成为行业的普遍现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即所谓的“无效按有效结”
但是工程挂靠经营是建筑法明确禁止的建设行为
一、营业税下挂靠经营模式传统的挂靠经营模式完全以挂靠方(包工头个人、低资质企业)为核心,建筑企业向挂靠方按合同金额收取固定比例的挂靠费用,基本不参与项目部的经济业务管理
例如,挂靠人与建筑企业双方谈定的项目挂靠费为合同金额的5%,建筑企业从业主单位收到多少款,就向业主单位开多少票,然后建筑企营改增后挂靠费应足额收取,应对税负风险营改增之前,被挂靠方在收到业主的项目款项后,将管理费和营业税及其附加一并扣留后,扣留比例一般为3
41%营改增之后,被挂靠人在从业主收到相应款项后,足额扣留管理费(假设2%)、增值税(11%)及其附加,则需扣留13%的收款金额(目前已经很多特级、一级建筑企业对下面挂靠单位(或个人)明确了这样的要求)
在被挂靠方提供了进项发票后,再扣减相应的税款
【案例】:由乙企业实际运作的A工程项目挂靠在甲建筑企业名下,双方商定挂靠管理费为合同金额的2%,根据收款进度同比例支付,A项目选择的是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方式
甲企业在收到项目进度款1000万之后,甲企业需要向业主方开据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