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结案程序,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和拆除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和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工程坍塌、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火灾、中毒等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重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安全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安全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安全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安全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重大安第1页共24页全事故,负责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并将结案报告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结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第六条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