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立法之疑难问题研析一提要:基本养老保险立法面临着四个方面的疑难,即原理之疑难、定型之疑难、定性之疑难和定局之疑难
原理疑难在于其法理阐释甚为复杂,其对制度之拿捏难以把握;定型之疑难在于其范围覆盖之边界难以确定,农民工、失地农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民等之基本养老保险均需个别描述,难显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之型;定性之疑难在于其模式选择困难,在于制度内在妥当性,实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法理塑造问题;定局之疑难在于其法治一、养老问题与保险机制——基本养老保险法原理之疑难无论从单行立法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社会保险立法的角度出发,养老保险立法在理论与实务之间仍然有相当的障碍,这可能要归因于理论的不清晰,也可能要归因于实务的不妥当,其中较为突出的如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做实、缴费管理、基金监管等等
这些阻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问题都构成了养老保险立法的疑难问题,然而要认识这些立法疑难问题,却不能停留在个别的问题上,甚至不能停留在社会保险立法的层面上,故而从老年问题和保险机理切入,从原理上批判性地认识整个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方可求得研析养老保险立法问题的整体观
(一)老年之界定——养老何以成为社会问题老年是人生的一部分,是一个完整人生的必经过程
对每一个理性的个体而言,谋划人生的归宿往往是老年的保障问题,包括生活的、事业的、以及感情的
而从社会群体的划分来看,老年人又是一个单独的群体,只是这个群体不是社会个体聚集而成的,而是社会分化而成的,其地位和境遇与社会政策有关[1]
这意味着,在社会学意义上,老年人是人生的一个弱势状态,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然而老年人并不是天然的弱势群体,而是社会所塑造的,比如在家长制的社会中,出于年老状态的家长仍然是家庭的权威
那么老年人何以成为人生和社会意义上的弱势者呢
也许从老年人的进一步界定中可以探析出一些缘由
老年,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