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角度谈消费概念及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认识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论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对经营者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制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促进诚信建设,鼓励消费者勇于维权等方面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自王海在天津因“知假买假”,被法院认定为不算消费者,其双倍赔偿的请求被驳回后,关于消费者界定的论争就没有停止过
继王海败诉后,又有一批被推定为知假买假者要求赔偿被判败诉
近日又有报导称,一法院判决集邮爱好者为邮品增值而购买邮品不算消费者,似乎消费者的范围有愈来愈窄之势
对消费者范围的界定,论争各方都从法律角度详细阐述了各自的理由,有人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有人却认为“知假买假而维权的是高级消费者”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概念及“生活消费”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各国的规定也不一致,因此法律人士对“消费者”和“生活消费”的理解就有了较大的自由空间,各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以为如何准确界定“生活消费”的范围及“消费者”概念,并非仅为法律问题,它还含及经济、文化、道德等各方面的因素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人们经济生活中的消费现象,要想准确界定“生活消费”范围从而确认“消费者”身份,还须从经济学角度入手
二、消费的种类及其延革“消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消费仅指生活消费,广义的消费既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生产消费
《辞海》对狭义的消费定义为:人们消耗物质资料以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的过程,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是人们生存和恢复劳动力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这里的消费指的是生活消费
生产消费指在生产过程中对物质资料的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