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月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优化道路交通运输结构,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相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学习内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运输企业、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