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和相关税收政策,结合我省推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实际,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进行了整合、修订、完善,并补充如下意见
年度申报表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管征局反映
一、关于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问题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关于技术开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额的填报问题
技术开发费或安置残疾人工资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或安置残疾人工资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同时,如果主表第16-17-18+19-20行>0,那么0≤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主表第16-17-18+19-20行,否则主表第21行=0
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按以下口径填报: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按上述口径在主表第21行填报;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附表七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栏目填报;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申报前,经主管国税局按照国税发[2007]67号文规定审批后,按审批金额填报在附表七第43行
三、关于投资收益的填报及补税问题
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
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按规定享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