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法规标题】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1-11-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s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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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全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