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K11-00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划分为4个产品单元,10个产品品种(见表1)。表1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1电视塔1全系列2高度200米以下系列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2广播塔1全系列2高度180米以下系列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3微波塔1全系列2高度100米以下系列4通信塔1单管塔类型2除单管塔以外其他类型注:电视塔、广播塔、微波塔三个产品单元,在同一单元内高等级的产品品种覆盖低等级的产品品种。如:电视塔全系列可以覆盖电视塔高度200米以下系列和高度100米以下系列。通信塔产品单元中两个产品品种互相独立,没有覆盖关系。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广播通信铁塔审查部地址:北京市南礼士路13号邮政编码:100045电话:010-68060758传真:010-68043780电子信箱:xkz@drft.com.cn联系人:王谦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中3.1~3.5);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中2.1~2.3);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中4.1~4.3);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中5.1~5.6);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