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税指南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法目前我市国税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原则采用定率征收方法
其中定率征收包括按收入定率征收和按成本定率征收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范围除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类别外,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范围(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六)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八)除经营建筑、饮食、及砂、土、石、混凝土的企业外,其他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九)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十)外资企业除饮食企业以及从事跨境运输业务、境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