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农户信贷权及其实现的经济法分析关键词:贫困农户/信贷权/国家调节内容提要:贫困农户信贷权是指贫困农户这一特殊主体为满足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而依法获得国家直接或间接的扶助性贷款,以实现其应有的生活品质及参与经济发展机会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并没有确立贫困农户信贷权这一权利形态,因而,有关贫困农户信贷的制度设计也没能真正做到以贫困农户为中心
贫困农户信贷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及其对国家调节职能的依赖,决定了贫困农户信贷权的经济法权性质
我国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需要相关国家调节措施及其经济法规制的完善
以往法学界对农民贫困[1]问题的研究多从社会保障法的视角展开,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解决贫困农民的生存问题[2]
然而,农民的贫困问题既是一个生存问题,更是一个发展问题
本文尝试从经济法的视角并具体通过贫困农户信贷权这一概念工具来分析贫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所要探讨的主要是如何看待我国当前贫困农户信贷的制度缺失、贫困农户应否享有信贷权、贫困农户信贷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对于贫困农户信贷权的实现、国家或者社会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实现贫困农户信贷权需要怎样的国家调节、经济法在这方面又应该如何规制等问题
一、我国贫困农户信贷权及其实施机制的缺失我国当前有关贫困农户信贷的法律制度主要由两大块构成
一是规范贫困农户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之间信贷契约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
《民法通则》肯定了包括贫困农户在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基本经营主体地位,这是贫困农户自主缔结信贷契约关系的基础;《合同法》的平等、自由原则界定了贫困农户与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之间信贷契约关系的平等和自治性质;《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则共同明确了贫困农户信贷契约关系的担保规则等
二是规范贫困农户、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与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信贷扶助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