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审计业务独立性要求综述简介: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石
非审计业务在会计公司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何确保审计独立性不受侵害成为一项新形势下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审计总署对非审计业务制定了规范,本文将对这些规定中的主要差异进行介绍,以期为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参考借鉴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审计独立性就是美国证券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部分
现代会计执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非审计(no-audit)业务所占比例大幅度上升,会计公司及其成员与客户的商业关系也日趋复杂
2001年,围绕独立性问题,审计总署(GAO)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也出台了新规定,焦点主要集中在非审计领域,本文将对GAO、AICPA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中非审计领域独立性要求主要差异加以比较,以供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参考
一、簿记服务GAO征求意见稿认为,如果审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将会损害审计独立性:提供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财务报表或其它被审计资料有关的簿记服务;维护或编制被审计单位的基础会计资料、基础财务资料或其它资料
但是,只要未行使管理职责,审计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反映的信息帮助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
关于“个体独立性损害(personalimpairments)”,GAO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个体独立性受到损害的情形,如“审计人员参与正式的会计记录,包括以电子或其它形式编制原始凭证、生成数据;授权、执行或完成事务(如,审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发票、工薪、索赔、其它支出内容),管理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或资金;代理被审计单位行使职责,或有权这样做
并且该审计人员现在或今后将对这类内容进行审计”
AICPA认为,在下述情形中,独立性通常没有受到损害:记录由管理当局决定或批准的交易;将密押事项(codedtrans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