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2〕144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