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1号各银监局:现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内银监分局,供各地在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工作中参考
二○○七年二月四日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十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三)办理同业存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