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1
1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4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1
书面申请;2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
境内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的决议书(境内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境内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书面说明);5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6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
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以下三类个人(不论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