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总站)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及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筑安全站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及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四条市安全总站负责市属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及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延期备案工作,各区县建筑安全站负责本辖区内工商注册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及延期备案初审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统称为产权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建筑安全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附件一);(二)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五)产品合格证;(六)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产权单位须提交以上资料电子文档和书面材料,提供原件备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除外),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本细则实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