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信用社的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监督,并向本社社员、监管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第五条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六条信用社结算、信贷、储蓄等业务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的会计操作规程
信用社的代理业务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规定第七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在各会计期间内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不得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原因、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二)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确保会计资料正确可靠
不准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不得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簿,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三)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凭证传递、款项划拨不得积压延误,账务必须当日结平
(四)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账;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