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研究2012-04-27作者:田志莹当前,保护环境与企业发展仍然是一对矛盾
在化解矛盾、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过程中,环境会计信息起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
一、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披露主体的范围仍然较窄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以下称《公告》)中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为“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自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
其他企业可以“自愿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此处的环境信息当然包括了环境会计信息
由上述文件的规定可见,国家只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强制要求其公布环境信息,而其他企业自愿
超标准排放的企业毕竟是少数,同时在“自愿”原则下,大多数的企业没有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压力和动力
与2003年以前的有关统计资料相比,至2007年,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有了较大的增长,但仍然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尤其集中在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依然较窄
这一状况的存在,直接阻碍了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获取,不利于对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进行评价
(二)披露的内容缺乏实用性将《公告》下发前后进行对比,可以明显看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有了明显的改进
《公告》之前,我国企业对外披露的环境信息主要集中于企业与环境有关的历史性信息,如对环境治理进行的投资、环保设施的建设,多数企业仅是列明某项环保设施的改造或者建设正在进行
这些并不是真正的环境会计信息
《公告》出台之后,这一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
通过对部分上市公司2007年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分析发现,多数企业增设了与环境有关的明细账户
如在“专项应付款”账户下设“环保治理资金”明细账户,在“其他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