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证券经纪人激励与约束机制比较研究及其借鉴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庄虔华内容摘要2009年4月13日《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之前,我国的证券经纪人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基本处于法规不全、身份不明的无序状态
目前,虽然经纪人的法规制度框架基本完善,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经纪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层面亟待完善
因此,研究和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经纪人制度、加快经纪人发展、有效发挥经纪人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拥有全球最古老、最发达的证券市场,其证券经纪人制度也是全球最完善的,是各国竞相借鉴的摹本,因此本文以美国的经纪人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证券经纪人激励与约束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为我所用的建议
研究发现,证券经纪人虽然是从无序状况自然发展起来的,但只有在立法规范管理之后,经纪人才进入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所以各国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遵守的要旨,在注册制度、自律管理、监管内容、处罚条款、职业道德等方面都有类似的规定,许多国家政府还直接对证券经纪人实施行政管制
美国在长期的市场发展中,形成了两种主要的经纪人模式:一是注重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投资理财建议的全面服务模式;一是注重为客户提供便宜、便捷的交易平台的零售经纪模式
分别以美林的FC制度和爱德华·琼斯的FA制度为代表
在激励机制方面,重视培训、薪酬优厚、加强后台支持是共同做法
美林在创新、研究、信息技术等方面优势明显,爱德华·琼斯在入职指导、奖金福利、员工成长、挖掘城郊市场等方面更胜一筹
从长期发展的历史看,创新意识强的美林模式在市场繁荣时业绩更突出,理念略显保守的琼斯会获得更稳定的发展
在约束机制方面,两种模式在入职、跳槽、内部监管、淘汰、对外服务等方面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机制
美林的做法更为强硬,如应对跳槽的“永不雇佣”政策,大比例淘汰机制,经纪人的实时监管机制等
爱德华·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