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维修验收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机电设备修理的监督管理、提高设备的维修质量,保障综机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设备的修理及质量验收应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机电设备的修复、加工制造、技术改造、质量监理及相关质量验收
第四条对外委托修理、加工制作、技术改造机电设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我矿内部修理、加工制作、技术改造的机电设备也应参照本办法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章设备的鉴定第五条对其损坏的机电设备在计划修理前,有关技术人员应对其设备进行技术鉴定,以便确认维修深度(大修、中修、需要改造的部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第六条需要对外委托修理的应根据设备损坏情况及再用需要编写设备维修技术协议,应将该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于维修合同文本,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外委修理的设备应坚持“一鉴定、两验收”的原则
即设备解体后对损坏情况进行鉴定
设备维修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到矿后的收货把关验收(包括回收报废件的验收)
第八条外修设备的修理深度应由双方共同对设备损坏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后确认
价值较高的零部件(不属于基础维修价范围的)需要更换的,应由双方共同鉴定,同时填写《设备更换部件鉴定明细表》,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设备自修(由本矿机电修理厂维修)时由机电技术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外委修理时由物资采购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
第三章设备的维修监理第十条为确保机电设备的维修质量,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承修单位的修理环境、施工工艺、检测手段、试验执行标准等进行监督、监理
第十一条对于易存在隐蔽工程的维修项目及成套的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对修理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二条对于修理后必须进行性能试验、检测的设备,必要时应对其过程进行质量监理
第十三条对于工期要求较短的维修项目,必要时应在其修理过程中进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