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外地进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外地进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注册地不在金华市,持有本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需在金华市承接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
二、外地进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该在金华市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单独经计量认证合格,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核定的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测服务活动
三、分支机构在金华市承接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前应到金华市建设局登记备案,并办理《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以下简称《诚信管理手册》)
未按本规定登记备案和办理《诚信管理手册》的分支机构不得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否则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验收依1据
四、对于需要在金华市具备固定检测场地和检测设备的检测业务,如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钢结构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业务,不接受登记备案
五、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场地、人员、设备要求,方可申请登记备案和办理《诚信管理手册》
(一)、在金华市(包括各县、市、区)具有150平方米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且试验场所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二)、具有所需的技术力量;(三)、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