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发展研究资料(No
2005-5)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2004版)─────────────────────────────1999年,经合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签署了《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
自1999年发布以来,该《原则》作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获得了世界范围的承认
这些原则被经合组织国家和非经合组织国家的政府、监管者、投资者、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积极运用,并被“金融稳定论坛”采纳为“良好金融体系的十二项关键标准”之一
2002年,经合组织开始对该《原则》进行修订,于2004年修订完成并发布
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规避执业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国际上关于公司治理的通行标准,我们组织翻译了本《原则》
现予编发,供参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第1页共7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7页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2页共77页第1页共7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7页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根据1960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并于1961年9月30日生效之协定的第1条款,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将坚持以下宗旨:——实现可持续的最高经济增长及就业,实现成员国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保持金融稳定,从而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促进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实现全面经济扩张;——在承担国际责任与义务的条件下,为非歧视基础上的多边世界贸易的发展做出贡献
经合组织(OECD)的创始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
以后依次加入的国家有(以附后的加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