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会计舞弊是一直困扰审计职业界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自深、泸两地的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时有发生:1992年的原野公司案,1993年的长城机电案,1998年的琼民源案与红光案件等,从不同的侧面暴露出我国证券市场会计舞弊的严重性
会计舞弊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使外部投资者蒙受巨大的损失;更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治理会计舞弊已非常必要
国际上70年代就开始出现专门阐述企业舞弊的理论,著名的理论主要有:舞弊的三角理论、舞弊的GONE理论和舞弊风险因子理论
美国审计界最新的研究结果表明:经济困难是公司舞弊的主要诱因;舞弊的手段往往采取高估收入、高估资产、低估费用、不恰当的披露财务报表信息等
本论文在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上,采用案例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总结出一定的规律,从而更为有效的治理当前会计舞弊
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机、制造者、手段的分析和审计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前一部分的分析旨在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一些规律;后一部分分析旨在找到舞弊的真正原因,从而为有效治理会计舞弊提供前提
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在防范和侦察舞弊中的特殊作用,本文将侧重于从外部审计的角度来研究会计舞弊,并从审计的角度提出减少舞弊的相关对策
一、舞弊理论概述(一)舞弊的概念1、舞弊的概念舞弊是一个有许多定义的词
贝洛嘎那(G
JackBologna)曾经指出,所谓舞弊,是指欺骗者为获得经济利益而采用的非法欺骗行为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舞弊统称所有人为的方法、个人通过虚假建议或隐瞒事实等侵占他人利益,涉及迷惑他人、恶作剧、欺诈、隐瞒及其他欺骗他人的所有非正当手段
美国最高法院1887年从民事角度将舞弊定义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它满足下述三个条件:A、对重大事项的虚假陈述;B、犯罪人知道真相,并让受害人相信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