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6页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重晶石购销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文昌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纪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志杰,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门头沟石龙工业区商务中心3-34号
法定代表人:刘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显艮,男,石门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长益,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2页共26页第1页共2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6页桃源县双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双龙公司)与北京乔力实友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乔力公司)、北京市奥友机械设备公司(下称奥友公司)重晶石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1999)桃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乔力公司、奥友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0年11月22日作出(2000)常经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双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1年4月25日以(2001)常立经监字第4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乔力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显艮、原审被上诉人双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纪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志杰、肖兴江,原审上诉人奥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洪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