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完善安全长效机制,强化源头监管监控,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为《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凡违背《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及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精神,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均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及整改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任制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负全面责任,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战线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
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战线领导、安全业务保安处室,负本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及业务保安科室,负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经营区队领导,负所管生产经营区域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
集团公司和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保安和安监部门,必须把重大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第七条凡排查出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停产,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做到整改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整改时间和责任明确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工作第八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即生产区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报本单位业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