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对行政管理创新的规制一、引子:行政管理创新事件与不当联结的疑问在现代,社会事务越来越繁杂,利益追求愈加多元化,与此相对应,行政机关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
如何才能更好的发挥行政管理的功效,更好、更快地实现公共目的
一直是行政机关不得不面对而又积极探索的一个问题
在这种背景之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股行政改革之风席卷世界,开启了一个行政改革的新时代
”近年来,我国行政管理制度、方法的创新层出不穷
但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之下,行政管理创新也要接受法治的检验,最重要的是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
法律保留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才能开展创新活动
这并非意味着行政机关完全丧失能动性和必须要看立法机关的“眼色”行事,法律保留的意义在于帮助我们确定哪些领域行政机关是可以自主创新的,哪些领域行政机关要等到立法机关判断后才能进行创新活动
也就是说,法律保留实际上把一部分事项和领域视为国会保留,即只能由立法机关自己判断,但是会把另外一些事项和领域授权行政机关自主判断
在自主判断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是可以进行管理创新探索的,这种探索是符合合法性的要求的
但是,在这个前提下,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任意的创新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行政机关的创新举措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适当,要受到诸多法律原则的约束,如比例原则、禁止恣意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等
实践中违反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行政管理创新举措时有出现,对相对人的权益保障非常不利,理论上对此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本文结合有关的热点事件,从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视角分析一下行政管理创新的规制和界限问题
睢宁县大众信用评级事件
2009年9月江苏省睢宁县通过了《睢宁县大众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及《睢宁县大众信用信息评估细则》,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睢宁县专门成立了“睢宁县大众信用征集管理办公室”,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对全县民众个人的信用信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