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第六条企业在确立套期关系时,应当将套期工具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指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二)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七条企业通常可将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