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在一个动态的过程,各单位要建立完备的资产清查制度,及时掌握资产的结构、数量、质量,做到家底常清、情况常明,有效防止资产管理上的前清后乱,并要建立离任核查制度,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物清,防止资产流失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欢迎阅读
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2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19〕4号)工作部署要求,我市定于2019年3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为了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本次资产清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二、资产清查要求和报送时间对于近两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对于近两年来没有进行过资产清查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此次清查的统一政策和第1页共8页要求,认真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的清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