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财政部第2137号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