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2页福建省房屋登记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行为
本规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2页共52页第1页共5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2页第二章登记程序与一般规定第五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六)资料归档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一节登记申请第六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与房屋有关的证件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应当提交原件
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需要提交原件的,应当向登记机构交验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个人身份证明:(1)境内公民,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