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投资、担保等法律简介一、与投资有关的法律1、关于投资领域限制及相关审批机关
1989年《国有经济企业法》(State-ownedEconomicEnterprisesLawof1989)具体规定了只允许政府开展的12种经济行为,包括勘探、采矿、出售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邮政和通信服务、航空运输、金属矿的勘探开采及出口、电力生产服务等
但是,如果是为了国家利益的目的,政府可以在个案基础上,经过通知程序,特别允许某些与政府合资的企业从事该等受限制的经济行为,或者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允许某些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开展该等业务
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资本在生产性企业中的资本不得低于50万美元,在服务性企业中的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根据开展上述业务的不同,政府、缅甸投资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都是必需的
成立公司或者注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如果是与政府合资成立的则必须符合1950年《特别公司法案》(SpecialCompanyActof1950)规定,其他形式的则必须符合《缅甸公司法》规定
至于债权人,如果是强制出售拍卖该项目或相关公司,那么为外国贷款人设立担保则需要获得政府、缅甸投资委员会、相关政府机构、中央银行/财政税收部的许可同意
在缅甸有不同的政府部委、部门以及在各相关部委下设的国有经济组织对某些特定项目领域享有管辖权
根据项目领域的不同,获得相关部委批准的要求也不同,此外在必要时还要获得政府或者缅甸投资委员会的事先许可或批准
这些相关政府机构或部门如下:能源部(MinistryofEnergy)以及其下属各机构,比如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MyanmaOilandGasEnterprise),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矿业部(MinistryofMines)及其下属各机构和部门,包括第一采矿公司,第二采矿公司,第三采矿公司(No1,2,and3Mining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