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的理论思考内容摘要: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形式
它发源于欧洲中世纪,确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自二十世纪以来,这一原则逐渐受到了限制
本文从法律实证,现实功能及理论基础等角度入手,通过对合同自由原则限制问题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并非是对此原则的根本否定,而是作为一种修正使这一原则更具有社会适应性和现代化的需要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希望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格式合同,附随义务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自二十世纪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由自由竞争过渡到垄断阶段,国家资本主义阶段,传统的合同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诚实信用及以它为基础的附随义务,格式合同条款,强制性缔约等规则和制度的出现,使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的传统契约法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限制
这些限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发展会起什么作用
是否意味着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根本否定
本文首先对合同自由原则作一番思考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探析合同自由原则发源于欧洲中世纪,确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1]合同自由原则产生的经济理论基础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
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
提倡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规定以保护自由竞争
同时,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主张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意志,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并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给予法律效力
这种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为合同自由的确立提供了哲学基础
[2]正是在这种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近代私法确立了合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