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难点与化解文钰本文笔者根据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主体、招投标及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工程的合法性与合同效力关系等法律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以期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各方对合同的焦点问题及时重视并化解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并列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种类之一,属于承揽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
考虑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实践中施工合同的签订问题层出不穷,而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条款具有通用性的特点,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大的部分,当事人双方主要考虑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内容
本文作者拟结合实践中的出现的焦点问题提出探讨
一、施工合同是否一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问题合同法第270号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尽管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但有个别情况或个别时段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但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或补充协议未书面订立的情形是经常存在的
关于书面形式的效力问题,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书面形式实际上是一个生效要件,不管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都是一个生效要件,没有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第二种就是说成立要件,如果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话,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是不成立的
第三种看法就是它是一个证据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它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表现,也可以以口头或其他的形式表现
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里明确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那么如果没有按照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以看成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并未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