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作业场所的瓦斯、一氧化碳等附件二(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2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二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1~1
1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未为井下作业人员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1~1
5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复查处罚1~1
6新建、改扩建矿井未落实“三同《贵州省安全《贵州省安全责令限期改处2万元以上5复查处罚32时”规定的
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二(二)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标准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规定罚款参照标准初次检查复查7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或未组织实施,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初查处罚2000~4000元
8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限期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