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部分)客运方向修订组二〇一三年二月第一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1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5)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6)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