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百科名片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8章、76条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资产1
第三章负债1
第四章净资产1
第五章收入1
第六章费用1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1
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资产1
第三章负债1
第四章净资产1
第五章收入1
第六章费用1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1
第八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