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农民负担与国家财政条块分割体制摘要:近代农民负担呈现日益加重的趋势,而这与近代国家中央、省、县、区、乡、村的财政条块分割体制关系很大
从清代的起运、存留和耗羡归公制度到近代的亩捐、杂税以及摊派制度,无不体现了近代中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的演变
近代中国国家始终实行损下益上的条块分割财政制度,一方面,尽量把地方财政处分权收归中央;另一方面,又尽量把行政、教育、保卫事务推给地方自筹
但是,这种财政制度产生了悲剧性的后果
由于原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像割韭菜一样一茬茬被中央政府割取,以致中央政府就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在实际上无法禁止地方政府另辟财源
诛求无度,造成了地方财政的失控
国家有限的财力无法支撑庞大的国家行政组织,最终国家的崩溃成为必然
关键词:近代农民负担国家财政条块分割体制近代农民负担日益沉重是不争的历史事实,但以往的研究多着眼于农民负担加重的现象,而对其原因、内容、形式和过程都研究不够,以此难以揭示农民负担加重的制度原因
国家对农民的征派无非来自两个方面,即中央和地方政府
因此,农民负担必然折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
本文拟对此进行一番梳理,以探讨农民负担加重与国家财政制度演变的关系
一、近代农民负担的定义和构成对于农民负担,以往的论著界定都比较宽泛,有的将地租、高利债息、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都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这样做混淆了经济行为和非经济行为的界限
农民负担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因此,不应把经济行为形成的地租、高利债息和工农业产品差价包括在内(尽管地租中可能存在超经济强制,而高利债息经常和暴力与黑社会相联系,但它们主要是经济行为)
而对县以下的行政单位,如区、乡、村一级加给农民的负担,以往研究较少,甚至不将其纳入农民负担之列
而正是这些行政层级对农民的压榨,构成了农民负担的重要成分
由于对农民负担的定义和构成存在着众多的歧义,因此,需要厘清农民负担的概念
首先,农民负担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