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组建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现对各类投资人在江西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报审批工作指引如下:一、设立担保机构的条件(一)投资者资质条件1
出资人必须具有持续投资能力
主发起人原则上应是存续期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管理规范、盈利能力较强、信用优良、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企业,且其出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
一般发起股东,必须是存续期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企业未分配利润大于零,且出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的50%
自然人不能作为主发起人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但可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必须有产业(实业)背景,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其出资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二)设立担保公司的基本条件1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且最低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省内跨设区市经营或拟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境外资金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来赣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原设立审批机关批准
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其来源真实合法
法人股必须占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且出资占比最大者为法人
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6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7
有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
符合国家、省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二、组建工作要点(一)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