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资产减值准则》理论与实务一、起因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企业界普遍存在着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
因此,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资产的质量,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同时,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使利益相关者相信企业资产已得到优化,对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更具信心
但是,原对企业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只是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作了少数几项特殊的规定,并未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未形成独立的资产减值准则
特别突出的是对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范围及基础尚未形成明确一致的共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
为此,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准则),资产减值准则作为第21号准则写入其中,为了更好的理解新准则概念、要求以及实务,本文对资产减值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资产减值会计更加准确的进行操作
二、定义新准则将资产减值定义为“资产的可收回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
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新准则首次引入了资产组这一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三、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permanentcriterion)、可能性标准(probabilitycriterion)和经济性标准(economiccriterion)
所谓永久性标准,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
支持这种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可以避免确认暂时性减值损失
反对者认为要分清什么是暂时性减值、什么是永久性减值是困难的,采纳这种标准,可能促使管理当局故意递延减值损失的确认;而且,永久性标准不符合“资产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