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的一封信(一般纳税人)尊敬的纳税人:河南国税欢迎您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结构性减税政策,方便您了解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信息,及时便捷地办理增值税涉税业务,防止工作衔接不到位给您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保障您的合法税收权益,请您在以下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一、请您及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从2014年1月1日开始
您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铁路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服务,仍然按原规定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
例如,实行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1月应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2014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4年2月起应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4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
二、请您及时到国税部门领取发票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您开展的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的相关业务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为了保障您能够正常发票,您可以在12月份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提前领取发票
鉴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经营的特殊性,发票使用规定如有变化我们将及时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公布,也请您予以关注
如果您是新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或新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需要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先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再到国税部门办理初始发行,即可领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您是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您纳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后,应先由主管国税机关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税控盘和传输盘进行初始化发行,若程控盘或传输盘损坏要重新购置程控专用设备,方可领取货物